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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宋汝界律师团队为涉故意伤害罪丁某某辩护,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北京铭泰律所宋汝界律师团队经典案例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丁某某与张某系战友关系。丁某某曾居间介绍他人向张某借款,因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张某与丁某某就此产生矛盾,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陈述,冲突过程中丁某某对其实施殴打,造成其轻伤后果。公诉机关指控:丁某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丁某某致张某人身损伤。公诉机关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思路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宋汝界律师、高蒙蒙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丁某某的辩护人。宋汝界律师团队全面审阅全部卷宗证据后发现,被害人张某损伤的形成时间、地点,与案涉冲突发生的时空节点无法完全印证,全案证据存在多处矛盾与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根据医疗病历记载,张某诊断为右踝骨折,伤情较重,存在活动受限的临床表现。

宋汝界律师团队经逐帧研判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抽丝剥茧,发现:张某与丁某某冲突结束后至离开案发现场前,始终可以正常完成双足行走、上车、下车等一系列动作,且肢体习惯无异常。另外,宋汝界律师团队通过卷宗中张某离开案发地后沿途监控记录的张某出现的时间、地点及所驾驶的车辆信息,对其可能存在的各种不同行车路线进行模拟测算,发现:张某驾驶手动挡机动车,高速驶离事发现场。

以上客观行为表现,与病历所载踝骨骨折致“活动受限”的医学体征明显相悖,不能排除张某右踝骨折系双方冲突结束之后因其他事件造成的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定罪量刑,要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待证事实具备唯一性、排他性。宋汝界律师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的损伤结果系丁某某冲突行为所造成,损害后果与丁某某的行为之间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不满足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据此对丁某某作无罪辩护。

案件结果

原一审中,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丁某某不服原一审判决,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宋汝界律师团队坚持无罪辩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并指定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2年12月28日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阜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重新审理,辩护人宋汝界律师和高蒙蒙律师、辩护律师助理李蓁出庭为丁某某辩护。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辩论,宋汝界律师团队始终坚持无罪辩护。

后,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法律解读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核心司法原则,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实被追诉人构成犯罪,亦无法完全排除犯罪嫌疑时,应当在程序上推定被追诉人无罪,依法终结追诉。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部门法,刑罚直接关乎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适用应当保持审慎克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合证据链条,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疑罪从无原则承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价值,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平衡。在故意伤害类案件办理中,除审查伤害行为、损害后果之外,还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若因果关系存疑、无法排除其他介入因素致伤可能性,则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