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铭泰律师

以案释法‖情谊行为的责任承担


北京铭泰律所宋汝界律师团队经典案例


王某某与高某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高某系朋友关系。应高某请求,王某某无偿协助高某,与案外人董某某签订《人才引进落户委托服务合同》,同时代为流转款项、递交相关办理材料。后因董某某未能完成落户办理义务,且已下落不明,高某遂将王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判令王某某返还案涉落户办理款项。

办案思路

王某某收到诉讼材料后,委托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宋汝界律师团队,宋汝界律师和高蒙蒙律师接受委托,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综合研判后认为:王某某实施案涉行为属于情谊施惠行为,且在行为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法不应当承担款项返还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前述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高某全部诉讼请求,王某某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焦点

何为法律意义上的情谊行为?情谊行为引发纠纷时,施惠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解读

情谊行为,是民法理论概念,指当事人并无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心意思,一方基于道德善意为另一方提供恩惠、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具备利他性、无偿性、道德属性等特征。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情谊行为作出直接明文规定,但可参照《民法典》好意同乘、无偿保管等制度的立法精神处理该类纠纷:情谊行为并不当然豁免全部民事责任,若施惠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由此造成相对方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基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应当对无偿施惠主体作过错从宽评价;施惠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以此在司法层面鼓励互助助人行为,倡导善良风俗。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