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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宋汝界律师团队代理杭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农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北京铭泰律所宋汝界律师团队经典案例


杭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农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杭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农产有限公司签订《食品级橙皮 / 蔬菜脱水烘干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杭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为江西某某农产有限公司完成脱水烘干设备的设计、生产,案涉合同实质为定作合同。设备完成交付后,江西某某农产有限公司主张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技术标准,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由杭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返还设备款并赔偿相应损失。杭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抗辩认为案涉设备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且江西某某农产有限公司已实际投入使用。

因双方就设备质量问题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开展设备质量检验。该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案涉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一审法院据此采信该检验结论,对江西某某农产有限公司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办案思路

宋汝界律师团队代理杭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后,重点对作为一审核心定案证据的检验报告进行实质审查,发现该报告存在重大程序与实体瑕疵:第一,出具案涉检验报告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不符合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主体资格要求;第二,检验过程仅对照合同设备选型、零部件清单开展静态零部件比对核查,未对整套生产线的实际运行性能开展检测。仅依据零配件静态检验结果,不能当然推定整套设备整体运行不符合合同约定,该检验报告不足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基于上述证据瑕疵,宋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二审法院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整套生产线开展动态运行性能鉴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宋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据以裁判的检验报告存在瑕疵,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发回后,原审法院另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涉设备开展重新质量鉴定。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中产品质量类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并非当然具备证明效力。人民法院采信该类证据,应当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执业资格、鉴定检材、鉴定方法、检验范围、技术规范等维度进行全面审查。

针对成套生产线设备质量争议,仅对零部件开展静态比对检验,无法客观反映整套设备实际运行效能。鉴定检验范围应当与当事人争议的待证事实相匹配,围绕设备实际使用性能开展检测。若鉴定主体不适格、检验方法与检验范围存在重大缺陷,由此形成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